2月17日,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法院也對外披露了一起以直銷之名行傳銷之實的傳銷案的判決書。
鷹鑒在該判決書上看到,朱孟菊等三名被告人以“永春堂福斛國際直銷”的名義,以拉人頭、高額回報的方式,引誘臨沭縣3000餘人參與傳銷活動,涉案金額高達6千餘萬元。
鷹鑒獲悉,2015年以來,原湖南崀霞公司傳銷人員汪某遠、謝某峰、宋某元三人在崀霞公司關閉後,在微山成立了山東福斛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斛公司),汪某遠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後,福斛公司套用湖南崀霞公司的傳銷模式,搭建了福斛公司“會員購物商城”會員管理係統平台,開始銷售荷葉苶、絞股藍、鐵皮石斛等產品。
福斛公司的會員共有十個級別,自下而上分別為普通會員、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縣級代理、市級代理、省級代理、一星董事、二星董事、三星董事、榮譽董事。
參加者需要消費3600元購買福斛公司一單產品成為會員,每位會員有相應會員賬號,然後可以發展兩條下線會員,每一條下線的業績均達到規定的數額或級別才能升級。
另外,福斛公司還通過設置消費高額返現、積分兌換獎勵等製度,鼓勵和促使會員不斷發展新會員。
2016年11月8日,福斛公司與具有直銷經營許可證的山東永春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春堂公司)達成合作協議,福斛公司在交納100萬元市場運作保證金及每月支付60萬元的平台運作管理費後即以“永春堂福斛國際”直銷為名,製作宣傳標識和宣傳資料,對外銷售永春堂係列產品,利用永春堂集團總部運營中心會議室多次舉辦會議培訓等活動,永春堂公司按照福斛公司“會員購物商城”會員管理係統平台中的訂單信息向繳納費用的會員寄送公司產品。
期間,汪某遠、謝某峰、宋某元等人在山東泗水、臨沂、江蘇等地通過組織召開創業說明會、培訓會、促銷會、招商會等形式進行集中宣傳和培訓,會員發展地域、層級和人數迅速擴大。同時,為分流資金,還利用汪某遠、謝某峰等人的銀行帳號收取會員費用。
從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菊、高某娟、高某榮等人,以福斛公司、永春堂福斛國際的名義,以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臨沭縣3000餘人參與傳銷活動,涉案金額6000餘萬元。
截止2017年7月,福斛公司發展會員24799名,遍布山東、江蘇等多地城鄉,收取會員費2.13億餘元,支付會員返款1.84億餘元。其中,朱某菊發展下線3940人,提現152萬餘元;高某娟發展下線1616人,提現50萬餘元;高義榮發展下線500人,現20萬餘元。
2020年1月3日,臨沭縣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上述三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臨沭縣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後法院認為,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刑律,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緩刑四年到緩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0萬元到6萬元不等。同時,依法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另外,鷹鑒還了解到,2019年1月30日,汪某遠、謝某峰、宋某元三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被泗水縣人民法院判處六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八萬元到三萬元不等。